作者:瓦莱里·比戈,2025年12月18日
关于法律规范等级结构的两种不同概念彼此对立(正如我在自己的文章和视频中所解释的)!法国《民法典》在制定之初所遵循的,是一种基于伟大法律原则的规范等级体系,而这些原则的根源源自自然法!然而,宪法自一开始(虽然从未明说)便改变了这种规范等级概念,转而强加了一种形式主义原则:一项规范之所以具有高级别,是因为它出自一个被社会视为具有制定规范合法性的机构,即所谓的“法律”来源:1)宪法;2)由议会(国民议会和参议院)通过的法律;3)行政法令……!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规范等级理论长期并存,从而造成了普遍的混乱。如今,自从汉斯·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取得霸权以来,法的形式等级体系已经成为唯一占主导地位的体系。因此,今天对法国人民而言,不幸的是,宪法已经高于《民法典》!
事实上,我们再次集体面对的是源自1789年大革命之后政治体制的诸多含混性。大体而言,当时存在两大对立派别:一方是“山岳派”,另一方是“吉伦特派”。这两派内部亦有所分裂:有些人受到英国金融势力的腐蚀,而另一些则是诚实的爱国者!
随着时间推移,可以清楚看到,最终获胜的是山岳派,而其中又以被英国势力腐化的派系为代表!革命后政治体制的模糊性,在法律层面表现为两个在哲学上相互矛盾的元素同时出现:1)1804年的《民法典》,代表拿破仑体制;2)议会主义。
《民法典》——无论人们如何评价——出自伟大的法学家之手,他们深谙法律的基本原则,并且主要从法律规则的目的性来理解法律。相反,议会主义事实上强加了一种形式化的法律等级,在这种体系下,立法者只关注规则所规定的手段;至于法律的目的,则通过政党机制落入匿名金融势力之手(正如我在自己的研究中所揭示的)。
1804年的《民法典》是法国长期法律传统的产物,基于法典编纂概念,并以自然法为最高规范层级!与此相对,由议会主义产生的法律则是完全外来的产物,由英国帝国的拥护者强加于法国,其法律规则服务于**英国海事法(Admiralty Law)**体系,而法学家沦为不再关心法律目的、只关注技术手段的“文书书写者”,其作用就是尽可能高效地服务于超越国家、无国籍的高级金融利益(此点不言而喻)。
议会体制所生成的法律,从结构上看,是服务于金融资本而非人民的。此类法律回应的是一种“秩序”——实则混乱——即法律实证主义(Positivism)!法律实证主义本质上与自然法对立,同时它又是**唯名论(Nominalism)**的纯粹产物!
因此,法律之战不幸地被英国帝国所赢得,其方式是对我国大陆法系模式的颠覆,而我国法律体系原本建立在以下基础上:
1)政治现实主义(相对于英国海事法的唯名论),
2)自然法作为规范等级的基础原则(相对于根据制定机关来判断规范层级的纯形式主义——亦即无约束的实证主义),
3)法典编纂体系(相对于英国海事法的法规汇编模式)。
在这一传统中接受训练的法国法学家关注的是被制定规则的目的性,规则必须符合源自世界自然秩序的自然法!
我们已经集体输掉了这场法律之战,并正在付出代价!
除非我们能够如“Révoludroit”项目所阐述的那样,在范式层面实现真正的觉醒与转变,否则我们将不得不接受死亡或成为永恒奴隶的命运!